关于公布《体育教学部资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部属各单位:
《体育教学部资产管理办法(试行)》经体育教学部党政联席办公会研究通过(详见附件),现予以印发,望认真遵照执行。
体育教学部
2019.10.14
第一条进一步加强体育教学部资产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资产,确保资产安全与完整,规范资产管理行为,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和《中国石油大学(华东)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中石大东发〔2018〕15 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资产指:
1.单台件价值1000元以上、耐用期限1年以上的常规办公设备、专用设备等,由体育教学部占有使用,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常规办公设备指办公用的通用性设备、交通工具等;专用设备指具有专门性能和专门用途的设备,包括专用仪器、定制器材等。
2.能独立使用的各类办公家具。
3.陈列品、图书及其他资产。陈列品指接受捐赠的字画、纪念品、装饰品、展品等。图书指图书馆(室)、阅览室保存的图书、资料(含电子出版物)等。
第三条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贯彻执行国家及学校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健全体育教学部资产管理制度,合理配置、有效使用和规范处置资产,维护资产的安全与完整,提高使用效益。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四条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资产管理体制,建立“资产管理领导小组”“资产管理(使用)部门”“资产使用人(领用人)”三级管理模式,实施对资产配备购置、验收入库、登记入账、保管使用、盘点清查、资产处置及监督检查等全过程管理,确保资产账物相符。
第五条成立资产管理领导小组,负责部属资产管理工作的决策、规划、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办公室是资产管理工作日常办事机构,设立专门资产管理员岗位,负责对部属资产实施统筹,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学校有关资产管理政策,制定部属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2.加强资产账务管理,定期组织开展资产盘查、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工作,建立和完善部属资产动态管理机制。
3.汇总各单位资产年度购置及处置计划,提交资产管理领导小组按规定权限向学校办理报批、报备手续。
4.组织部属资产的内部调剂,优化资产配置,提高资产使用效率,推进资产共享、共用。
5.接受学校有关部门的资产监督和指导,按要求报告部属资产管理工作。
第七条部属各单位是资产管理(使用)部门,根据资产管理领导小组工作要求,负责各单位资产管理的安全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落实相关责任人。
各单位资产管理的主要职责:
1.负责本部门管理(使用)资产的日常管理和维护。
2.负责编报本部门资产配置情况。
3.负责提报本部门资产购置、调拨及处置申请,办理本部门资产的领用、移交等手续。
4.负责资产在单位内部的调配,并及时备案变更信息。
5.负责本部门资产管理(使用)的自查工作。
6.承办其他资产管理相关工作。
第八条全体教职员工为资产的使用人(领用人),主要职责是:
1.负责本人保管、使用资产的入库、领用、调拨和处置等手续的确认签字。
2.负责本人保管、使用资产的日常管理、维护。
3.承担因个人原因造成资产损坏及丢失的赔偿责任。
4.承办其他资产管理相关工作。
第九条各单位申请并批复购置的资产,管理依据为:
1.教职工本人使用的办公设备、家具归属至个人名下,退休或岗位变化做相应资产变动处理。
2.教师科研购置的符合资产申报条件的科研用设备、家具,由科研项目主持人负责,指定使用人(领用人),归属至个人名下。
3.公用办公设备、家具,由各单位负责人统一负责,归属负责人名下并进行管理,岗位变化做相应资产变动处理。
4.新购置办公设备、家具,按照“谁申请、谁领用、谁负责”原则,由教职工本人按照学校资产管理系统要求,登录资产,归属个人名下并进行管理,退休或岗位变化做相应资产变动处理。
5.公共体育教学、训练所需设备、仪器、家具、体育器材等,由具体使用人(领用人)负责,归属个人名下并进行管理,退休或岗位变化做相应资产变动处理。
6.其他设备、仪器、家具、体育器材等,包含场馆(地)为教学、训练服务的符合资产申报条件的,由体育场馆管理中心负责,指定使用人(领用人),归属个人名下并进行管理,退休或岗位变化做相应资产变动处理。
第三章 资产配置
第十条资产配置坚持“依法依规,满足需要,厉行节约,分类管理,合理配置”的原则从严控制,按照国家及学校相关配置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各单位已有资产无法满足教学、训练和工作需要的,如新增机构或人员编制、增加工作职责和任务、现有资产按照规定处置后需要配备等情况,可以申请配置资产。
第十二条各单位配置资产应切实结合部门整体购置情况,提出合理的配置需求,对纳入新增资产配置预算范围的资产编报年度购置计划,经分管领导审核后,提报至资产管理领导小组复核,经党政联席办公会依据年度经费预算情况审议通过后,报学校审批。除无法预见的临时性或特殊增支事项外,各单位年度新增资产配置预算一经批复不得调整,没有履行相关程序的一律不得购置。
第十三条按规定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应当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管理的有关规定和学校相关工作要求执行。
第十四条接受捐赠形成的资产属国有资产,应严格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办理入账手续,加强管理。
第四章 资产使用
第十五条各单位及全体教职工应做好所负责资产的日常使用和维护,防止因各种自然和人为因素造成的损失。
第十六条办公室资产管理员负责对资产逐件进行编号并制作标签,贴置于资产明显位置,任何人不得随意损毁或涂改资产标签。
第十七条资产发生存放地点变动、使用人改变、损坏或丢失等情况,资产使用人(领用人)须在两周内报办公室资产管理员备案。
第十八条使用人(领用人)退休、离职或调离体育教学部前,须交还全部资产,各单位应在两周内办理资产信息变更备案。
第十九条资产的对外出租、出借等事项,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管理制度的规定,遵循风险控制和跟踪管理等原则,加强可行性论证、法律审核和监管,做好风险控制和跟踪管理,并按照学校规定权限报批报备手续,确保资产保值增值。
第五章 资产处置
第二十条资产处置包括校内调拨、申请对外捐赠、报废报损等。
第二十一条资产处置应当严格履行学校审批手续,任何部门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
第二十二条每年根据实际情况组织资产处置工作。各单位填报处置申请,分管领导审核,办公室资产管理员汇总并进行逐件核实,提交资产管理领导小组审批后,报学校审批执行。
第六章 资产盘查
第二十三条资产盘查是验证“账物相符”,账面上资产真实存在、使用情况和存放地点等属实,以及是否存在账外资产的必要手段。
第二十四条资产盘查的方式有定期盘查、不定期盘查、全面盘查等形式,具体执行由体育教学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
第二十五条资产盘查程序主要有:
1.资产盘查工作由各单位具体实施,应设置盘点人、协点人,由各单位指派专人担任。
2.盘查清点后,各单位根据资产盘点表,与资产明细账逐项核对,对盘盈、盘亏、毁损、闲置的资产要查明原因,撰写资产清查盘点情况报告,并提出处置意见,提交资产管理领导小组审议。
3.资产盘查出现盘亏情况的,直接责任人将按照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出现盘盈情况的,资产按照新增资产进行入库管理。
第二十六条各单位资产管理工作纳入年度考评,考评结果作为各单位年度考核的重要参考依据,考评不合格不得参加年度评优。因个人管理疏忽、失职,未按规定执行有关资产管理工作要求并造成重大损失的,按照具体损失情况扣发当年岗位绩效,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追责并不得参加年度评优。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体育教学部资产管理领导小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