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社科基金后期资助项目鉴定结项工作细则(试行)(2020年11月)

发布时间:2021-04-29 作者: 摄影: 审核:解忠刚 浏览次数:973

为进一步做好国家社科基金后期资助项目鉴定结项工作,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和《国家社会科学基金管理办法》,适应国家社科基金管理工作信息化趋势,结合工作实际,现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后期资助项目成果鉴定结项工作由全国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社科工作办)委托各省区市社科管理部门和在京委托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省级社科管理部门)负责组织。

第二条  后期资助项目成果鉴定结项工作,必须严格把握政治方向关,坚持把成果质量放在首位,坚持客观公正、规范严谨,努力推出具有学术传承创新价值的精品力作,培养优秀青年学者,为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服务。

第三条  后期资助项目成果鉴定采用通讯鉴定和线下邮寄结项材料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鉴定后的材料均报全国社科工作办验收审批。项目负责人通过“国家社会科学基金科研创新服务管理平台”(以下简称平台)提交结项申请,省级社科管理部门负责组织鉴定。

第四条  后期资助项目申请结项,负责人需在平台填写结项信息,上传最终成果全文、总结报告、修改说明、最终成果简介、专家评审意见、查重报告、经费开支明细账和经费预算回执等鉴定材料,同时将在平台上下载打印的《国家社科基金后期资助项目鉴定申请表》和3套最终成果邮寄至省级社科管理部门。

第五条  项目责任单位负责鉴定材料的审核汇总,确保真实、有效、规范,并将有关材料按程序报送所在省级社科管理部门。省级社科管理部门收到结项申请后,需将成果书稿邮寄给指定鉴定专家,鉴定专家在平台上对被鉴定成果填写鉴定意见。省级社科管理部门原则上在2个月内将专家鉴定意见在平台上提交给全国社科工作办审核。全国社科工作办要在1个月内予以审批。

第六条  鉴定专家由政治立场坚定、学术造诣深厚、学风作风端正的同行专家组成,一般为3人。鉴定专家不得是项目责任单位专家(含兼职教授)或项目课题组成员,不得与项目负责人有师生、亲属关系,本省(区、市)专家不得超过1人。

第七条  鉴定专家应对被鉴定成果的政治方向和学术质量独立做出评价,做到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对自己所提出的评价意见负责,不受任何单位、个人的影响和干涉。必要时鉴定专家可直接向全国社科工作办反映个人意见。

第八条  全国社科工作办综合鉴定专家意见,对后期资助项目最终结项成果进行结项审核。通过鉴定、符合结项条件的项目将进入出版环节。未达到结项标准的项目予以暂缓结项,反馈鉴定专家修改意见,由项目课题组限期修改后报全国社科工作办复审。修改后仍未达到结项标准或超过限期修改时间仍未完成修改的,由全国社科工作办视情况予以终止或撤项。

第九条  后期资助项目最终成果由全国社科工作办统一组织出版。对通过结项的项目,全国社科工作办将在我办指定出版社进行统一分配出版。最终成果达到出版标准的,由出版社在平台提交出版证明或出版合同,全国社科工作办将据此办理结项。最终成果未达到出版标准或不服从统一分配出版社的项目,全国社科工作办将视情况予以相应处理。

第十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生效,适用于生效后在研和新批准的国家社科基金后期资助项目。本细则由全国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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