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校历

中国石油大学(华东)“一站式”学生社区服务中心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者:王家琪发布时间:2023-11-27浏览次数:1178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一站式”学生社区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服务中心”)的管理,深入推进让师生满意的工程,提高服务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党委学生工作部(武装部)牵头各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在服务中心设立办事窗口,统一集中办理学生相关事务。

第三条 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应当热情为学生服务,努力提高办事水平,接受监督。

第四条 服务中心主要服务事项:学籍管理、考试认证、奖学金、助学金、助学实习、助学贷款、就业指导、技能培训、水电费查询、户籍、保险、网络服务、费用结算、心理疏导、问题投诉、意见建议等方面的咨询,以及提供相关事项的办理帮助。

第五条 服务中心工作时间:周一到周五(8:00-12:0014:00-18:00);周六、周日(9:00-11:0015:00-17:00)。

第二章 机构设置

条 党委学生工作部(武装部)牵头相关职能部门成立“一站式”学生社区服务中心建设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是服务中心管理工作的领导机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统筹推进服务中心建设工作。

条 学校成立服务中心,挂靠党委学生工作部(武装部),具体负责中心的日常管理工作。

章 窗口管理

第八条 服务中心设“接诉即办”“场地借用”“咨询服务”“资料管理”四个窗口,其中“接诉即办”窗口主要负责帮助解决学习生活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如有关于学习生活中亟待解决的问题和困难,学生可前往该窗口进行反馈记录,将转交相关职能部门处理;“场地借用”窗口主要负责服务中心多功能活动大厅的日常借用审核与使用帮助,如需借用多功能活动大厅,学生可前往该窗口进行登记借用;“咨询服务”窗口主要负责学校内各类学生服务事项的咨询解答,如遇学业学籍、生活服务、财务费用等各方面需咨询的问题,学生可以到此窗口进行咨询;“资料管理”窗口主要负责有关学生工作各项事务的材料收发,如通知收取或发放各类学生材料,请到该窗口提交或领取。

条 服务中心的服务事项,由有关职能部门负责指导服务中心工作人员按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条 同一个服务事项涉及三个及以上职能部门的,按照“统一受理、同步审批、限时办结”的原则,由服务中心对各项流程进行整合后帮助学生打包办理。

十一条 有关职能部门对服务事项的设定依据、申办条件、申报材料、办理程序、收费依据及标准等内容应进行最终解释。

章 人员管理

第十二条 服务中心的窗口工作人员由党委学生工作部(武装部)牵头各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在各院(部)推荐的学生中选拔,并进行培训与管理。

第十三条 服务中心的窗口工作人员按照服务中心工作时间,并根据课余时间进行轮班。

第十条 服务中心的窗口工作人员应当保持相对稳定,无特殊情况不得随意调换。调整窗口工作人员或者临时换人顶岗,事前应经办公室同意,并报领导小组批准。

第五章 服务设施管理

第十五条 大厅应做到环境优雅,空气清新,窗明几净,地面无杂物,桌面和办公设备无灰尘。服务台面、办公桌柜面、地面等保持清洁、办公用品摆放整齐。公共场所的桌、椅保持整洁完好无损。

第十六条 服务中心多功能活动大厅实行公开借用管理制度,由服务中心管理,各院(部)及有关单位通过相关平台按需借用。

第十七条 工作人员下班前必须关闭好办公设施电源,重要档案资料收存档案柜或保险柜,锁好抽屉,以防资料、物品丢失。禁止私拉乱接电源线、电话线和电脑线,严防各类事故发生,并及时排除事故隐患。如因失职造成公共财产损失,要追究责任人的相关责任。

章 办件制度

第十条 按照认真负责、热情周到和不得推诿的原则,在服务中心全体工作人员中实行首问责任制。凡第一个接待来电、来访的工作人员,即为首问责任人。

第十九条 为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服务大厅实行一次性告知制,对前来办事人员手续、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其所需补充的手续和材料。

二十条 按相关规定不能当场办结的事项,有关办事窗口应当承诺办结时限。承诺的办结时限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需要呈报学校研究办理的事项,不得超过7个工作日;需要报学校上级部门审批的事项,一般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办结。

二十一条 申请事项不属于服务中心受理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办理程序和地点。如无明确承办部门,应当做好记载(并向学生承诺回复时间,向领导小组汇报后再转交有关部门办理,由办理部门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学生。

二十二条 窗口办件需加盖部门公章的,由有关职能部门负责

章 监督考核

二十三条 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实行周考核和期考评。

第二十条 根据工作表现情况,服务中心每学进行单独的评先评优,评出服务明星

第二十条 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不能胜任工作的,党委学生工作部(武装部)牵头各有关职能部门重新选拔人员。

第二十条 对表现优秀的窗口工作人员,各院(部)在评先评优时应予优先考虑

第二十条 窗口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服务态度差、未按时限完成服务事项等,应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向其所在院(部)通报;三次及以上的,纳入年度考核。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制度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条 服务中心设立举报窗口,公布举报电话、电子信箱等,受理并认真处理申请人的投诉,加强对服务工作的监督。

章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党委学生工作部(武装部)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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