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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工程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8-04-17浏览次数:29

人民防空工程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而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 人防工程建设的原则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应当遵循统一规划,量突出重点,平战结合,质量第一的原则。

  • 盖楼房要建防空地下室

《人民防空法》规定: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国家规定:一类重点防护城市(省会城市),新建10层以上或基础埋深3米以上的民用建筑,应按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防空地下室,新建其他民用建筑,地面总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按地面建筑面积4-5%集中修建防空地下室;新建居民小区、开发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民用建筑,按一次性规划地面总建筑面积的4-5%集中修建防空地下室。

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是提高城市防空抗毁能力,保存战争潜力和有生力量的需要。防空地下室的基本功能,是防御敌人的突然空袭,保护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防空地下室能利用上层建筑物的防护能力,对航弹的直接命中和早期核辐射、核沉降都有较好的防护效果。防空地下室还可以为坚守城市的部队、民兵机动和前运后送,打地道战、街垒战、巷战提供工程依托,成为城市防卫作战工程保障的重要补充。修建防空地下室,对夺取城市防空袭斗争和城市防卫作战的胜利,都将起到重要作用。另外,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也是增强楼房稳定性、提高地面建筑防灾抗毁能力以及增加楼房使用面积、节省地皮的需要。

  • 人防工程不同于普通地下室

普通地下室是为稳定地上建筑物或实现某种用途而建的,没有防护等级要求。防空地下室是根据人防工程防护要求专门设计的。其区别有:

(1)人防地下室顶板、侧墙、地板都比普通地下室更厚实、坚固,除承重外还有一定抗冲击波和常规炸弹爆轰波的能力。

(2)人防地下室结构密闭,有滤毒通风设备,有防化学、生物战剂的设备和能力,而普通地下室没有。

(3)人防地下室有室外安全进出口,普通地下室没有。

(4)人防地下室的防震能力要比普通地下室好。战时对普通地下室进行必要的加固、改造,也可使其具有一定的防护效能。

  • 居民应爱护人防工程、保护人防设施

《人民防空法》规定: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破坏、侵占人民防空设施和不得进行影响人防工程使用或者降低防护能力的作业。居民应了解人防工程、设施在防空防灾中的重要作用,并关心人防工程设施的完好维护情况,做到:

(1)不向人防工程中排放废气、废水、废渣等;

(2)不在人防工程中生产、储存易燃、易爆、有毒及放射性、腐蚀性物品。

(3)不堵塞工程出入口、通风口,不私自拆除使用、搬迁人防警报设备。平时人防工程的使用者要承担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平战转换的任务。不占用或混用人防通信频率和防空警报信号,不滥用人防标志。

(4)发现有损坏人防设施的行为,要立即制止并报告人防等部门。

  • 现代空袭条件下城市相对安全的地方

由于现代空袭主要是精确打击重要军事、政治、经济目标,所以相对安全的地方可能是:

(1)纯粹的寺庙、教堂、医院、幼儿园、学校、农场、公园、普通平房居民区等。

(2)重要目标100-200米以外的地方;郊区、乡村、山区;次生灾害有能危及到的上风、上水方向;煤气站、贮油罐及危险品仓库1000米以外的地方。

(3)人防工程内及疏散地域。

  • 人民防空建设项目的审批权限

大型建设项目由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中、小型建设项目由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零星项目由人民防空重点城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

  • 应建防空地下室建设项目的审批程序

对应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项目,未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建设、消防等部门不能办理相关手续。确因地质条件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的项目,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按规定缴纳易地建设费,具体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人防主管部门按照当地防空地下室的造价制定。除国家规定的减免项目外,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批准减免易地建设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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