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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李树鑫发布时间:2015-11-13浏览次数:1358

中国石油大学(华东)学生违纪处理细则(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学习、生活秩序,培养社会主义建设的合格人才,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学生触犯国家法律,违反学校纪律,除按有关法律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外,同时依照本细则进行处理。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所有在校的研究生、本科生、专科生和高职生。

第二章 处理的种类和运用

第四条 对违纪学生的处理分为:

1.批评教育;

2.通报批评;

3.处分:分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5档。留校察看以1年为期。毕业班学生一般不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特殊情况须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者,可酌情减期(至少半年),或毕业时先按结业处理,待解除留校察看后再发毕业证书。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1年内有显著进步表现的,经个人申请,可解除留校察看。有立功表现者,经个人申请,可提前解除。经教育不改的可开除学籍。

第五条 对学生违纪行为的处理实行学校、院(部)两级管理,对学生违纪行为的处理意见按以下方式办理:

1.批评教育和通报批评由院(部)直接做出处理,并自处理决定下达后5天内报学生工作处备案;

2.警告、严重警告和记过处分,由学生工作处出具处分决定书;

3.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由学校出具处分决定书。

第六条 对学生违纪行为实行“数错并处”的原则。

第三章

第七条 对触犯国家法律、受司法部门处罚者的处理:

1. 对被判刑、劳教、管制、拘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 对因过失犯罪被管制、拘役、判刑缓刑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3. 对被行政拘留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至开除学籍处分;

4. 对被治安警告或治安罚款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八条 对反对四项基本原则行为者的处理:

对有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 对泄露党和国家机密者的处理:

对泄露党和国家机密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 对组织、煽动闹事、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者的处理:

1. 对组织、煽动闹事、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未造成严重后果,经教育尚能改正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2. 对组织、煽动闹事、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 对破坏民族团结、挑拨民族纠纷者的处理:

对破坏民族团结、挑拨民族纠纷者,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 对盗窃、诈骗公私财物者的处理:

1.对有偷盗行为,但未盗得财物者,给予警告处分;

2.对盗得财物价值100元以下(含100元)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对盗得财物价值100元以上,500元以下(含500元)者,给予记过处分;

4. 对盗得财物价值500以上,1000元以下(含1000元)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5.对盗得财物价值1000元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6.对撬窃者(不论是否盗得财物),视其造成的后果,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7.对作案两次以上(含两次)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8.对有意为他人提供作案工具、知情不报或为作案人作伪证者,比作案人降一级处分;

9.对有意窝赃、销赃者,与作案人同等处分;

10.对偷窃公章、机密文件、档案等物品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1.对盗用他人各类卡证损害他人利益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2.对栽赃、陷害他人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 对打架斗殴、聚众滋事者的处理:

1.对肇事者的处理:

(1)对用语言污辱或用其他方式触及他人,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者,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

(2)对引起打架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对勾结本校学生以外人员到校内打架肇事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对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对打人者的处理:

(1)对动手打人未造成伤害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2)对打人致伤者,给予记过处分;对手段恶劣或致伤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3)对寻衅、报复打人者,加重一级处分;

(4)对持械打人、结伙打人者,视后果加重一级处分。

3.对组织及策划打架、打人者的处理:

(1)对造成后果较轻者,给予记过处分;

(2)对造成后果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4.对打架中间介入者的处理:

对中间介入或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者,给予警告处分;对导致事态加重或造成严重后果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至开除学籍处分。

5.对出示伪证者的处理:

(1)对为他人作伪证,给调查工作造成困难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2)对打架、打人并犯此款者加重一级处分。

6.对提供凶器者的处理:

(1)对未造成伤害后果者,给予警告处分;

(2)对造成伤害后果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 对教师、职工及其他公务人员有无礼行为者的处理:

1.对污辱、谩骂教师、职工或公务人员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对殴打教师、职工或公务人员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 对非法保存和使用枪支者的处理:

1.对非法保存或使用运动用枪或猎枪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2. 对非法保存或使用军用枪支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六条 对非法买卖、保存及使用管制刀具者的处理:

1.对保存管制刀具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2.对买卖、使用管制刀具者,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不良后果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 对涂改、伪造、转借证件(介绍信、学生证、图书证和各种证书等)和伪造、涂改学习成绩者的处理:

1. 对转借他人或借用他人证件用于不正当行为者,给予警告处分;

2.对冒用他人证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对伪造、涂改证件和学习成绩者,给予记过处分;

4.对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5. 对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 对不文明行为、生活作风越轨或道德败坏者的处理:

1.对破坏环境、乱扔杂物者,给予警告处分;

2. 对组织、参与卖淫、嫖娼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对宿舍内留宿异性及到异性宿舍留宿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4.对发现本宿舍留宿异性不反对、不制止者,给予警告处分;

5. 对有窥看、滋扰等侵犯他人合法权益行为者,初犯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或经教育不改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6.对调戏、污辱妇女,非法同居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恶劣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九条 对旷课者的处理:

1.对累计10学时以下者,给予通报批评;

2.对累计1019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3.对累计2039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4.对累计4059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5.对累计6079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6.对累计80学时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7.未经批准擅自离校,每天按旷课6学时计算,累计后给予相应处分。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给予退学处理。

第二十条 对违反考试纪律者的处理:

对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违纪: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4.在考场或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它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5.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6.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7.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8.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对违反考场纪律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处分。

第二十一条 对考试作弊者的处理:

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企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认定为考试作弊。

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2.在考试过程中私自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4.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5. 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6.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7.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获取与考试有关的信息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8.对让他人替考、替他人考试及两次考试作弊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9.故意扰乱考场秩序,合伙作弊或组织作弊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0.有其他作弊行为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二条 对酗酒滋事、赌博者的处理:

1.对酗酒滋事者,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2.对赌博或变相赌博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三条 对观看、传播淫秽书刊及声像制品、在公共场合涂写污秽语言和勾画污秽图像者的处理:

1.对观看淫秽书刊或声像制品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2.对传播淫秽书刊或声像制品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3.对在公共场合涂写污秽语言或勾画污秽图像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4. 对情节严重或屡犯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四条 对故意损坏公物者的处理:

损坏公物者应当赔偿。对故意损坏者,除责令其赔偿相关损失外,还进行以下处理:

1.价值在500元以下(含500元)者,给予警告处分;

2.价值在500以上,1000元以下(含1000元)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价值在1000元以上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4.后果特别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公寓管理规定者的处理:

1.对在公寓内使用电热器具或其它燃气用具者,给予警告处分;对造成严重后果或屡犯者,给予记过以至开除学籍处分;

2.对违反作息制度,影响他人休息者,给予警告处分;屡犯者,给予记过处分。

第二十六条 对利用计算机、网络等技术手段违纪的处理:

1. 对利用计算机网络发表、传播颠覆国家政权,影响社会稳定,有损国家利益的反动言论、文章及散布各种谣言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2.对利用计算机网络公开、传播属于国家秘密的各种文件资料,或泄漏处于保密级的科研项目有关信息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至开除学籍处分;

3. 对利用计算机网络发表、传播淫秽、暴力、恐怖、邪教等内容的文章、图像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至开除学籍处分;

4. 对破坏学校或他人计算机文件、故意制造、传播和使用计算机病毒者,根据其造成的损失,给予记过以至开除学籍处分;

5. 对在校园网或其它公共网站上发布有损他人形象或侵犯他人隐私的言论或图片,给他人或集体造成不良影响,或发布虚假信息骗取财物者,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章

第二十七条 学生工作处负责对学生违纪行为的处理,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分的申诉意见。

第二十八条 学生违纪处理的报批、裁决、申诉:

1.学生违纪行为发生后,院(部)要及时上报学生工作处,并按本细则规定提出处理意见。处理意见须由院(部)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签字并附有违纪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书面陈述意见及相关证明材料;

2.学生工作处根据处理意见,会同有关部门做出拟予处分决定书,并通知学生本人,告知其可在5日内提出陈述或申辩意见;

3.如当事学生对拟处理决定有异议,可在收到拟予处分决定书5日内向处理机关或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同时处分进入申诉程序;

4.如确认学生对拟处理决定无异议,则由学校研究决定对当事学生的处分,并出具处分决定书。

第二十九条 学生违纪处理的加重:

1.已受过处分者;

2.订立攻守同盟,对检举人、证人威胁或打击报复者。

第三十条 学生违纪处理的从轻:

学生违纪后能主动说明违纪事实者,可从轻处理;有显著立功表现者,可免予处理。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可参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二条 学生违纪受处分者,同时给予下列处理:

1. 1年内不得评定各级各类奖学金;

2. 1年内不给予贷款;

3. 担任学生干部者,免去相应职务。

第三十三条 对开除学籍学生的处分需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第三十四条 对违纪学生的处理结果要公布于众并通知家长或其代理人,委托培养、定向的学生,要通知其单位。对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其处理材料要上报山东省教育厅。

第三十五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应按规定期限办理离校手续,档案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六条 对学生的处分材料均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三十七条 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决定书应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处分过程应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

第三十八条 本处理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凡与本处理细则相抵触者,以本处理细则为准。本处理细则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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