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离退休工作办公室电动车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 2021-09-24  作者:  浏览次数: 197

 根据《电动车消防安全五条禁令》的通知(鲁公通〔2017207号)和北京市相关制度规定,为加强本小区电动车火灾防范工作,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现就林大北路10号院内电动车停放充电安全做如下规定:

1、严禁电动车在室内充电;

2、严禁在楼梯间、楼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区域停放电动车。



北京离退休工作办公室                                         2019.03.18

附件:

关于印发《电动车消防安全五条禁令》的通知

鲁公通〔2017207

本通知自20171222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1221日。

为预防和遏制电动车火灾,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山东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山东省公安厅发布禁令如下:

一、严禁在居民住宅区的楼梯间、楼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公共区域停放电动车或为电动车充电。

二、严禁在未作防火隔墙的群租屋和人员密集场所内为电动车充电。

三、严禁电动车占用消防车通道。

四、严禁私拉乱接充电线路为电动车充电。

五、严禁使用易燃可燃材料搭建电动车停放场所。

本禁令所称的电动车是指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和电动三轮车。

依据《山东省消防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三项规定,对拒不遵守公安机关依法发布的禁令,威胁公共消防安全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山东省公安厅       

201712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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