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油大学(华东)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中石大东发〔2019〕89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国有资产处置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根据《财政部关于修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00号)、《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教财〔2012〕6号)、《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直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规程(暂行)》(教财函〔2013〕55号)、《教育部关于规范和加强直属高校国有资产管理的若干意见》(教财〔2017〕9号)和《中国石油大学(华东)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中石大东发〔2018〕1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学校对各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
第三条 国有资产处置的范围包括:报废、淘汰的资产,产权或使用权转移的资产,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闲置、拟置换的资产,以及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处置的其他资产。
第四条 国有资产处置方式包括报废报损、出售、出让、转让(含股权减持)、无偿调拨(划转)、对外捐赠、置换、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五条 学校处置的资产应当权属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须待权属界定明确后方可处置。
第二章 工作规程
第六条 各单位要按照勤俭节约、物尽其用的原则,严格审核国有资产处置事项,充分发挥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
第七条 各单位的国有资产处置事项,应按照上级部门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审核、审批或报备。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处置国有资产。
第八条 各单位要对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九条 对于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由财务处办理报批报备手续。
(1)核销货币性资产损失50万元以下的(人民币,下同),由学校审批后报教育部备案,教育部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备案;
(2)核销货币性资产损失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至800万元以下的,由学校审核后报教育部审批,教育部审批后报财政部备案;
(3)核销货币性资产损失800万元以上(含800万元)的,由学校审核后报教育部审核,教育部审核后报财政部审批。
第十条 对于货币性资产以外的其他资产处置事项,由各单位经办人清理核实、单位领导审核同意后提交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组织鉴定、审核,并报学校审议通过后由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办理报批报备手续。
(1)对于已达使用年限并且应淘汰报废的固定资产,由学校审批后按季度将处置结果报教育部备案;
(2)对于未达使用年限的固定资产:
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账面原值,无账面原值依据评估价值,下同)在1500万元以下的,由学校审批后报教育部审核,教育部审核后报财政部备案;
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1500万元以上(含1500万元)的,由学校审核后报教育部审批,教育部审批后报财政部备案。
资产使用年限标准按照《教育部直属高校固定资产最低使用年限表》(见附件)执行。对未达到使用年限的固定资产报废、报损,应当从严控制。对已达使用年限仍可以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
(3)涉及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资产处置事项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国发〔2016〕16号)、《教育部科技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若干意见》(教技〔2016〕3号)等有关法规以及《中国石油大学(华东)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管理办法(修订)》(中石大东发〔2019〕36号)执行。
(4)对于除上述所列事项以外的其他资产处置事项:
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500万元以下的,由学校审批后报教育部备案,教育部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备案;
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至800万元以下的,由学校审核后报教育部审批,教育部审批后报财政部备案;
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800万元以上(含800万元)的,由学校审核后报教育部审核,教育部审核后报财政部审批。
第十一条 土地、房屋处置事项须提供政府部门出具的规划、拆除、拆建或处置鉴定文件以及学校相关部门审核意见书、处置双方签订的协议等材料。贵重仪器设备报废应提供5名以上专家出具的鉴定意见书,车辆报废还须提供相应的车辆拆解证明和销户证明。
第十二条 对因责任事故导致的非正常损失应提供相关鉴定文件以及对责任者的处理文件,并进行相应的赔偿。
第十三条 对按规定权限由学校审批后报教育部备案的国有资产处置事项,应提供以下材料:
(1)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的正式申请文件;
(2)《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
(3)学校同意国有资产处置的会议决议;
(4)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 学校审批权限以外的国有资产处置事项,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提供相关材料并办理报批手续。
第十五条 学校转让或无偿划转直接持有的企业国有产权,按事业资产处置限额审批,并按照《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证监会令第19号)、《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8〕495号)等有关法规执行。
第十六条 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校名校誉等无形资产处置事项的管理,规范操作流程,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三章 处置收入及账务管理
第十七条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竞争、择优的原则。对出售、出让、转让资产数量较多或者价值较高的,应通过招标、拍卖等市场竞价方式公开处置。
第十八条 学校按照规定权限自主处置已达使用年限并且应淘汰报废的固定资产取得的收入,纳入预算,统一管理。涉及科技成果转化资产处置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除上述情形以外的资产处置收入,在扣除相关税金、评估费、拍卖佣金等费用后,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和财政国库收缴管理的有关规定上缴中央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九条 学校依据教育部、财政部对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的批复,以及按规定权限报上级部门备案的文件,进行资产账务处理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事业资产的处置管理。学校出资企业的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未尽事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原《中国石油大学(华东)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中石大东发〔2013〕67号)同时废止。
附件:教育部直属高校固定资产最低使用年限表
附件
教育部直属高校固定资产最低使用年限表
固定资产类别 | 内容 | 最低使用年限(年) | |
房屋及构筑物 | 业务及管理用房 | 钢结构 | 50 |
钢筋混凝土结构 | 50 | ||
砖混结构 | 30 | ||
砖木结构 | 30 | ||
简易房 | 8 | ||
房屋附属设施 | 8 | ||
构筑物 | 8 | ||
通用设备 | 计算机设备 | 6 | |
办公设备 | 6 | ||
车辆 | 8 | ||
图书档案设备 | 5 | ||
机械设备 | 10 | ||
电气设备 | 5 | ||
雷达、无线电和卫星导航设备 | 10 | ||
通信设备 | 5 | ||
广播、电视、电影设备 | 5 | ||
仪器仪表 | 5 | ||
电子和通信测量设备 | 5 | ||
计量标准器具及量具、衡器 | 5 | ||
专用设备
| 探矿、采矿、选矿和造块设备 | 10 | |
石油天然气开采专用设备 | 10 | ||
石油和化学工业专用设备 | 10 | ||
炼焦和金属冶炼轧制设备 | 10 | ||
电力工业专用设备 | 20 | ||
非金属矿物制品工业专用设备 | 10 | ||
核工业专用设备 | 20 | ||
航空航天工业专用设备 | 20 | ||
工程机械 | 10 | ||
农业和林业机械 | 10 | ||
木材采集和加工设备 | 10 | ||
食品加工专用设备 | 10 | ||
饮料加工设备 | 10 | ||
烟草加工设备 | 10 | ||
粮油作物和饲料加工设备 | 10 | ||
纺织设备 | 10 | ||
缝纫、服饰、制革和毛皮加工设备 | 10 | ||
造纸和印刷机械 | 10 | ||
化学药品和中药专用设备 | 5 | ||
医疗设备 | 5 | ||
电工、电子专用生产设备 | 5 | ||
安全生产设备 | 10 | ||
邮政专用设备 | 10 | ||
环境污染防治设备 | 10 | ||
公安专用设备 | 3 | ||
水工机械 | 10 | ||
殡葬设备及用品 | 5 | ||
铁路运输设备 | 10 | ||
水上交通运输设备 | 10 | ||
航空器及其配套设备 | 10 | ||
专用仪器仪表 | 5 | ||
文艺设备 | 5 | ||
体育设备 | 5 | ||
娱乐设备 | 5 | ||
家具、用具及装具 | 家具 | 15 | |
用具、装具 | 5 |